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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桂林公积金租房患病如何提取-四川公积金代办
我们国家有专门的桂林公积公积金管理条例来管理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对于提取的金租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都是有规定的,以前不能够在租房的房患时候提前住房公积金,现在是病何允许租房也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那么在桂林公积金租房患病如何提取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具体的桂林公积介绍一下。
一、金租桂林公积金租房患病如何提取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承办人审核
告知申请人,房患并打印支取凭证
后台主管复核确认
向受委托银行发出指令,病何将符合提取条件的桂林公积资金转入职工在该行的借记卡
二、桂林公积金租房患病提取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金租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房患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病何翻建、桂林公积大修自住住房的金租;
(二)离休、退休的房患;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我们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能够办理提取条件是比较多的,我们满足条件就能够提取公积金,我们不满足条件,怎么都是提取不到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华律网进行相关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