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四川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法律规定-四川公积金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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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法律规定-四川公积金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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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近日,法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成都存比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住房执行标准。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公积规定法律规定

《通知》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金缴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法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通知》要求,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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