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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余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受理条件有哪些-四川公积金代办
我们每一个人的新余最终归宿就是走向死亡,但是死亡有的人员可能发生意外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在过了一定的被宣期限,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人死亡,告死那么在新余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受理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具体的亡受介绍一下。
一、理条新余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受理条件有哪些
死亡注销户口
二、新余新余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办理材料
1. 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 《死亡医学证明》、死亡卫生防疫部门、被宣公安、告死司法部门出具的亡受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新余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办理流程
1.申请。理条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新余
2.受理。死亡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被宣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四、新余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法院做出了宣判,亲人就可以拿着宣判书到国家公安部门办理死亡人员户口销户以及注销其他的证件,这些都是依据法院做出的判决,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