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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地点在哪里-四川公积金代办公司
在扬州很多企事业单位的扬州员工都有购买住房公积金,其实它不仅仅可以用来贷款买房,租房还可以提取出来。公积最近有很多人在咨询我相关问题,金审那么你们知道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地点在哪里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核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理地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点里
一、扬州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地点在哪里
办理地点直属管理部: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座6楼
广陵管理部:扬州市国庆路347号
邗江管理部:扬州市邗江中路星座国际大厦9楼
江都分中心:江都区东方红东路39号
仪征分中心:仪征市西园北路1号 高邮分中心:高邮市文化宫路14号 宝应分中心:南园中路199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租房下午1:30--5:00
二、公积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条件
1、金审连续缴存3个月及以上,核受在工作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内无自有住房,理地有租房居住的点里行为的。 2、扬州本人及配偶已领取公积金龙卡且已激活; 3、本人无下列情形之一:①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②为他人提供担保未解除的;③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三、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的受理地点有很多个,我们只需要找一个离自己最近的办理即可。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他们会提供最专业的意见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