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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扬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是什么-四川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
用人单位给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扬州一件好事,但是单位如果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是住房可以申请缓交的,那么,公积大家对扬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是金缓缴法据什么是否有所了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华律网小编细心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律依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扬州
一、单位扬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是住房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金缓缴法据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律依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扬州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住房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扬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材料
(1)单位办理缓缴的申请表;
(2)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签名的决议及证明文件;
(4)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划;
(5)单位缴存社保人员花名册(盖社保中心业务章)
(6)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7)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8)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1)、(2)、(3)、(4)、(5)需提供原件,(6)、(7)、(8)可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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