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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四川公积金代办
对于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滨州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住房一直在咨询小编,公积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金缴梳理了以下内容,存手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滨州
(一)单位开户
办理要件:
1、住房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公积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证合一的金缴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存手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国企业驻鲁办事处出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滨州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许可证】
3、住房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应加盖单位公章
【对军队单位登记开户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公积,可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开具证明,金缴并提供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存手军官证(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属军事保密且有部队代号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时,单位名称可使用部队代号】
4、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须附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委托授权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财政不代发工资单位各一式三份,财政代发工资单位各一式四份);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窗口办理开户审核;
2、受理审核通过后,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3、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单位经办人携带的公积金款项和审核后要件办理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公积金汇缴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主要包括:新增、调入和启封职工,以及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包括职工退休、调出、辞职、解聘、辞退、开除、死亡等)减少人员作封存业务。办理时间为:六月、十二月办理时间为1号至20号前,其他月份为1号至25号前)
办理要件:
1、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企业及财政不统发工资单位填写一式三份(中心、银行、单位各一份),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填写一式四份(中心、财政、银行、单位各一份)。
2、人员增减相关证明:
①企业增人时,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无劳动合同,附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并按照证明上的工资基数核算住房公积金基数
企业减人时,附解除劳动合同或辞呈、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等材料;
②财政不统发工资单位(事业单位)增人时,附人事局工资审批表、任命文件、入编通知书、编制卡(以上材料任选其一),减人时,附人社局出具的调令、工资转移单、退休批文等相关文件材料;
③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增人或减人时,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一式六联);
④增人时从未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如有新增人员,需要补缴的,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企业及财政不统发工资单位填写一式三份(中心、银行、单位各一份),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填写一式四份(中心、财政、银行、单位各一份)。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向开户银行汇缴公积金到账后持办理要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银行窗口办理审核(财政代发单位直接持要件办理);
2、银行工作人员根据要件进行初审,转中心工作人员复核,无误后盖章留存,退还单位经办人一份(财政统发工资单位退两份);
3、归集银行工作人员按照审核后要件完成增减人手续。
(三)县区内个人账户转移
县区内个人账户转移是指市直与县区管理部之间的转移或者在中心内部不同单位账户之间转移。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且已找到新单位的,必须及时办理转移。
办理要件:
填写完整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原)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被转移账户需要单位先行封存);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填写完整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窗口提交转移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盖章留存,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后的申请表录入转移。
如系统中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的无法办理转移,须先进行个人信息变更方可办理。
(四)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发生变化或存在错误时,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要件:
1、《职工信息更改一览表一式两份(职工可先进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bzgjj.cn)下载表格,输入正确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姓名、身份证号打印出纸质表格。本人签名、加盖指模,申请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职工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并在户籍管理部门备案的或信息完全变更的,需同时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经办人办理新增人员时填写错误的,需提供单位书面证明;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银行窗口提交《职工信息更改一览表;
2、银行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说明:如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变化非常大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等)
(五)个人账户并户
同一职工在中心系统内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
职工所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如职工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不一致,需职工本人到中心服务大厅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待更正正确后再办理并户业务。
办理要件:
填写完整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并户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现)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填写完整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并户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现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窗口提交并户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盖章留存,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后的申请表办理并户。
备注:
同单位之间个人有多户的直接并户,不同单位之间个人有多户的先原单位办理封存,再转移至新单位后办理并户
封存最早是当月办理当月的(例:3月份已缴公积金,4月份才能办理封存)
县区转市区:先原单位封存→个人转移(县里做单)→新单位启封
市直转县区:先原单位封存→个人转移(市直做单)→新单位启封
市直转开发区:先原单位封存→个人转移(市直做单)→新单位启封
开发区转市直:先原单位封存→个人转移(开发区做单)→新单位启封
(六)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已在中心办理开户的单位,若单位信息发生变化,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要件:
1、单位名称变更——需准备(单位名称变更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新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中心、银行各留一份);
2、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变更——需准备《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中心、银行各留一份);
3、针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需要(单位名称变更审批文件);普通企业出具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窗口办理审核手续,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盖章,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后申请表办理变更。
(七)基数调整
1、企业及财政不统发工资单位准备要件:
(1)、空的U盘(拷取数据及回收数据);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说明一份;
(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比例)登记表一式三份;
(4)、《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一式三份;
(5)、工资表复印件一份。
2、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准备要件:
(1)、空的U盘(拷取数据及回收数据);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说明一份;
(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比例)登记表一式四份;
(4)、《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一式四份;
(5)、工资系统打印的《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明细表一式四份。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持空U盘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银行窗口拷取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
2、单位经办人先在《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中录入调整后的单位职工基数,打印出纸质表格并加盖公章,并向开户行汇款后,再将所需要件一并送交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窗口;
3、银行工作人员对单位提报的所有要件以及数据先进行初审,再将U盘内的数据导入公积金系统内,打印出新《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交单位经办人核对;
4、单位经办人将新《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归集窗口;
5、复核《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汇缴到账、核对无误后加载基数,盖章留存(企业及财政不统发工资单位留一份,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留两份)退还单位经办人一份;
6、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经办人持审核后新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等要件送财政局工资科留存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八)缓交和降低缴存
办理要件
(一)降低缴存比例
1、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文件;无工会或职工大会的需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签字的文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单位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其他单位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职工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情况特殊的,应当根据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二)缓交
1、单位缓交申请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文件;无工会或职工大会的需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缓交签字的文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单位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其他单位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职工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情况特殊的,应当根据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三、期限
(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期限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年。单位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缓交期限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年。单位在缓交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办理要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归集窗口提出申请;
2、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批意见,后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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